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53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保兵,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保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