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锦化工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桥大市场火焰7区6栋5号北向门。
经营者:彭稳,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宏锦化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