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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庆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305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庆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庆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05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庆丰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大南街南段53号。

经营者:邓晓莎。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庆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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