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1民初3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福海五交化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H3FP4A。
负责人:张永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福海五交化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