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071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中国鞋城庆海秀红鞋类批发部,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1号(市场二层2458A号),经营者:吕秀红。
第三人:沈阳市辽中区张波鞋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第五社区(轻工市场),经营者:韩艳波。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鞋城庆海秀红鞋类批发部、第三人沈阳市辽中区张波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