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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今缘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今缘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今缘鞋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4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双凫居委会双凫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X。

法定代表人:刘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缘鞋业,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70J1R8F。

经营者:王禄林,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今缘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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