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4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双凫铺镇双凫居委会双凫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X。
法定代表人:刘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今缘鞋业,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70J1R8F。
经营者:王禄林,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洁美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今缘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