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蜀辣居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秦九韶路北段57号2楼202号。
经营者:彭付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岳县蜀辣居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岳县蜀辣居火锅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岳县蜀辣居火锅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岳县蜀辣居火锅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安岳县蜀辣居火锅店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