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19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凯,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