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花园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御花园小区36-1号楼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R6979C。
负责人:张金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金贵,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上诉人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花园店因与被上诉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金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花园店上诉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院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对安徽省行政地域内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花园店系被诉侵权商标使用者,其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且本案被诉侵权第3579889号“老百姓”商标系驰名商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亳州市金贵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御花园店上诉提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4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晓云审判员 潘少华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孙阳书记员付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