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1229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汉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复兴小区A栋1楼。
经营者:袁绪安,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汉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