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思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一路德明发五金配送中心D栋2-3楼。
被告:何冬先,汉族,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深圳市凯思诺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何冬先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