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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2414号
案件名称冉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冉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4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亮,女,199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高中文化,住南充市营山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郭胜钊、罗继波,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碧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亮及其辩护人郭胜钊、罗继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冉亮未经SKECHERS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在其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西环路442号二楼的仓库内,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SKECHERS牌(中文全称:斯凯奇)鞋子,并雇请黄某(另案处理)为其打包和送货。

期间,冉亮以平均每双约55元的价格将鞋子批发或者零售给客户,至案发时止共销售假冒SKECHERS牌的鞋子约6281双,销售金额共计约35万元,从中获利约30000元。

2019年4月11日22时许,冉亮在上述二楼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SKECHERS鞋子11860双(价值约652300元)等涉案物品。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微信交易记录,送货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承诺书,公证书,鉴定证明,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冉亮的供述和指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冉亮及其辩护人提出案涉假冒SKECHERS牌鞋子应以销售单价30元计算,公诉机关以销售单价55元计算过高,导致认定的案涉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均过高。

经查,缴获的送货单上仅有销售假冒SKECHERS牌鞋子的数量,但没有标明销售单价;

微信交易记录仅显示销售假冒SKECHERS牌鞋子的收入金额,但没有显示销售单价;

而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是以正品的价格计算,与被告人实际销售的价格明显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案涉假冒SKECHERS牌鞋子的进货单价有的是20元、30元,有的是50元、60元,如果批发的话每双赚5-10元,零售的话每双赚30元,这与被告人的微信交易记录显示的交易情况较为吻合,足以采信。

根据被告人的上述供述,案涉假冒SKECHERS牌鞋子的进货单价平均为40元,销售时平均每双赚17.5元,故每双平均销售价格约57.5元,公诉机关以销售单价55元计算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冉亮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冉亮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该辩护人提出现场查获的假冒SKECHERS牌鞋子尚未销售,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已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不属于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已销售金额达35万元,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SKECHERS运动鞋11860双,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作案工具粤S×××××白色东风牌小车,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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