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136号申请人: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1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M。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大浪商业中心H栋纷享城二楼H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9X。
经营者:马亚燕。
本院在审理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0847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韩菲莱化妆品商行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