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06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南隆镇马旺旺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隆镇大垭小区2号“马旺旺超市”。
经营者:马怀杰。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诉被告南部县南隆镇马旺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