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5执319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尝麻试辣火锅店,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436号绿宝休闲购物广场8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邵波。
被执行人:邵波,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尝麻试辣火锅店、邵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终54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尝麻试辣火锅店、邵波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新区狮山尝麻试辣火锅店、邵波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