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知民初50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荷塘区欣欣成汽配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港路汽车城A区7栋12号商铺(户室号1-212号。
经营者:姚春连。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荷塘区欣欣成汽配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