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陶吓村160栋303。
法定代表人:朱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什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注册证号为12861490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