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终30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星际大厦1506。
法定代表人:李美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0栋4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莫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