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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与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拂晓纯净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302号
案件名称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与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拂晓纯净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拂晓纯净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302号 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刘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拂晓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铭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拂晓纯净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皖水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晨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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