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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执969号之一
案件名称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昆嘉路2161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小云。

被执行人: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杨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露燕。

申请执行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5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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