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昆嘉路2161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小云。
被执行人: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杨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露燕。
申请执行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浩支架(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昆山立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5执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