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4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汇沣水暖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南大道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16-101号“汇沣管道”店铺。
经营者:郭占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静,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汇沣水暖门市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