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文、赵辉,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中北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邹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中北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鄂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宜昌中北通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