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81执371号移交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强,男性,1979年5月19日生,住山东省单县城镇。
本院在执行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赵强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缴罚金一案中,移交标的额为90,000元。
经查,被执行人赵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
我院于2021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强下发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