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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群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刑初2823号
案件名称崔群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群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8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群立,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莫润强,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9〕2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群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群立及辩护人莫润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是第4382048号“EPSO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类商品上,包括电脑打印机用调色剂(墨)、复印机用色剂(墨)等,在有效期内。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崔群立租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河阳路11号伟豪大厦1202房及606房,在前述房内生产假冒EPSON牌打印机墨水。

崔群立以约3000元/月雇佣其侄子崔某1(另案处理)在上述地点负责灌装墨水并贴标等,后其儿子崔某2(另案处理)于2019年3月也到上述地点帮忙生产。

崔群立将生产好的假冒EPSON牌打印机墨水交给其女朋友喻某(另案处理)通过微店、微信进行销售。

2019年4月2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对厚街镇河田河阳路11号伟豪大厦1202房、606房进行检查,查获EPSON牌打印机墨水共7897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约142146元)、EPSON牌空瓶139个、EPSON牌包装盒16个、EPSON牌标识121500张及灌装机等生产机器,遂抓获崔群立。

经统计,崔群立及喻某等人已生产并销售假冒EPSON牌打印机墨水非法经营数额为19559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崔群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注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账单,微店销售记录,租住人员信息情况登记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甘某、郑某、喻某、崔某1、崔某2、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人崔群立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群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群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崔群立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群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群立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群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墨水、墨水空瓶、包装盒、标识、防伪标以及作案工具1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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