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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新集镇永安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2577号
案件名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新集镇永安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仪征市新集镇永安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57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新集镇永安手机经营部,营业场所江苏省仪征市(信用社对面)。

经营者:腾胡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仪征市新集镇永安手机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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