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826号 原告:王梦,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菊,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娣,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小英,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系被告女儿,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梦与被告魏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梦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梦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