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279号之一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A-2栋。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兴,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东文,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州市新城佳诚家电商场。
经营场所:广东省雷州市西湖大道四横路35号铺面。
经营者:吴成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州市新城佳诚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本案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的3124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31215元。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陈翔青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