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4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响道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观音庵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UE1AU1L。
经营者:冉应江,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响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