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28号原告: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光,北京众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郑某某。
原告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