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138号 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1单元14层8号。
法定代表人:苏茂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盼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本俊,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