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102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莲花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1701456E。
法定代表人:李秋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因与被告云阳县江江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