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44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兴周,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夙梦,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李平,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兴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彭兴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