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31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RASHIDQUR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山阳商城姜坡商店,经营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山阳商城常熟街4号。
经营者:姜全旺。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山阳商城姜坡商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现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