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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87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287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东风大道东路3号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泳斌,广东金鹏(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东路68号(车间一)首层101。

法定代表人:金则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达公司)、金艳、佛山久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久昶公司)、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久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彩昆、南洋、金婷婷、高沃红、李艳芳、黄钊玲、杨晓菊、邱赞、汤玉娇、一审被告李春洁、植月清、邹清媚及一审第三人中山市恒滨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立宝(清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煜耀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的存款,并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广东省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对其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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