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791号 原告:罗均,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真真,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明清,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罗均与被告唐明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均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唐明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罗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罗均撤回对唐明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罗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