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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黄俊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8036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黄俊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黄俊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0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辉,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俊辉、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848元,由黄俊辉负担90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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