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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江与温州许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优兔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017号
案件名称林晓江与温州许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优兔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晓江;温州许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优兔五金有限公司;黄纯凡;温州优平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17号原告:林晓江,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许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6216043N)。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豪祥路28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戴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优兔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RY1400)。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2890号2幢1212室北首。

法定代表人:黄纯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纯凡,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温州优平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0716160722)。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街道山水名都5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戴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江与被告温州许钟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优兔五金有限公司、黄纯凡、温州优平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晓江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晓江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晓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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