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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7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某1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某1;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某2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民初79号 原告: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南关水泥厂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6118W。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二环路盛世锦园居住组团物业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09268M。

法定代表人:袁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1,男,汉族,1993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南一路盛世锦园居住组团A段商铺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03519230。

法定代表人:袁某2,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2,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

原告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某1、张掖市昇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掖市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尹建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齐志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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