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7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53号乐天城5幢4层5-4-101。
法定代表人:周丹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9年11月12日,上诉人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杭州百新渡娱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