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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02刑初415号
案件名称张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02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7年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9〕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洪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其购进的多款“CK”品牌的男士皮带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CelirnKulvn美国时尚代购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9755.83元。

2015年3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长江路福都花苑19幢105室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1637条(其中CK品牌大小边扣皮带244条,天地扣皮带55条,大字母扣皮带228条,空心扣式皮带1068条,针扣式皮带42条),货值共计人民币21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朱某、葛某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快递单,销售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用其在公安机关的暂扣款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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