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辖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3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11953W。
法定代表人:沈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中,男,白族,1943年1月28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贤,女,汉族,1971年9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林、刘争明,云南彩云商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庆中、李文贤、原审被告沈某、刘有明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院)(2019)云29民初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9年5月5日,大理中院受理了原告王庆中、李文贤诉被告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沈某、刘有明专利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大理中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的三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
2、本案项下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腾冲庆中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于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中和石头山工业园区,即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云南省腾冲市,但该《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则本案不应按照合同履行地法院确定管辖,而应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审理更为合理。
被上诉人王庆中、李文贤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双方订立和履行《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
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而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大理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该《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主张,有待审理确认。
故上海圣地亚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