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194号 原告:来安县田园飘香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吕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N3XC39R。
责任人:吴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胜蓝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太平村花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NXWEWXW。
责任人:侯正兴,该公司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晔,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正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Y5A898。
法定代表人:赵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晔,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安县田园飘香食品厂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胜蓝食品厂、合肥正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来安县田园飘香食品厂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安县田园飘香食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来安县田园飘香食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来安县田园飘香食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