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462号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十七经济社第一工业区内自编68号。
法定代表人:康清瑞,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7号永辉超市入口处A0293014。
经营者:林培尘,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盛公司”)与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木林森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邱丽娥皮具店(以下简称“邱丽娥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福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