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8235号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36号院3号楼5层1单元510。
法定代表人:朱让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华丽飞,女,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丽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北京依诗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