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45号 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成,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家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金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