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364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梨平平价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上坊工业园D栋10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陈梨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梨平平价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