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1922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桦茂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7,地址:博罗县杨桥镇石岗岭杨桥中学旁,经营者:林近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桦茂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