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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2287号
案件名称韩延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延庆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22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延庆,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延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秋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韩延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初开始,被告人韩延庆伙同其弟弟韩延杰(已判刑)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西十一巷1号,储存假冒的“PRADA”、“LV”、“GUCCI”、“GIORGIOARMANI”等注册商标的皮包并销售。

2014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准备销售的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皮包160个、假冒“LV”注册商标的皮包120个、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170个、假冒“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的皮包50个等物品。

经鉴定,其中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皮包(型号6608-2#)90个,价值140940元;

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型号66-2)25个,价值32200元;

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型号9986#)20个,价值37600元;

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皮包(型号62760-3)50个,价值93400元,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304140元。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韩延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销售数额巨大达304140元、犯罪未遂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延庆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元以上。

被告韩延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延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且被告人韩延庆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韩延庆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延庆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延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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