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29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花园75#223号门面房。
经营者:李芝灵,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书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