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19937号京御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南大街东南角西美五洲SOHO806室。
法定代表人:宋士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侬,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服务楼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涛,男,该公司员工。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公司)、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京御公司京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被告石家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路、李侬,被告搜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石家庄公司停止商标权侵权行为,即石家庄公司停止将孔雀庭院作为楼盘名称,并在楼盘开发销售过程中使用“孔雀庭院”的标识,搜房公司停止在房天下网(www.fang.com)为石家庄公司的楼盘播放广告;
2.石家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3.石家庄公司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www.fangchan.com)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京御公司作为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管理企业,自在2006年开始,即在开发建设及销售住宅过程中使用“孔雀城”文字商标。
2006年10月24日,京御公司申请注册“孔雀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5679131号,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有效期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2013年5月20日申请注册“孔雀城”文字商标,注册号第12611702号,核定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2013年5月20日申请注册“孔雀城”商标,注册号第12611701号,核定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建筑等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
京御公司以“孔雀城”系列商标作为楼盘开发和销售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使得“孔雀城”系列商标获得了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孔雀城”由京御公司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消费者已将“孔雀城”楼盘与京御公司唯一、特定地联系在一起。
京御公司发现石家庄公司在开发、销售及广告宣传中单独、突出使用“孔雀庭院”文字,“孔雀庭院”与京御公司的“孔雀城”为高度近似商标,使消费者误认涉案楼盘项目由京御公司开发、销售,或者与京御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石家庄公司也借用京御公司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京御公司对涉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另,搜房公司在官网上为涉案楼盘刊登广告,包含楼盘名称及孔雀庭院的各种标识信息,并且标注开发商为石家庄公示,搜房公司为石家庄公司进行了广告宣传,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停止该行为。
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石家庄公司辩称:1.京御公司主张的7736578号商标与本案无关,42类的服务类别涉及到工程服务,与京御公司提供的公证侵权事实不符,与本案无关;
2.石家庄公司使用的孔雀庭院商标与京御公司主张的7个商标不构成近似,认可被告进行的房地产建造和销售服务与第36、37类确实构成相同服务,但商标不构成近似,京御公司主张的孔雀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孔雀城,我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观感与布局与涉案商标均不同;
3.京御公司主张的7个涉案商标近三年未使用,即使石家庄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京御公司为提交证据证明近三年使用情况,根据商标法第64条,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4.石家庄公司使用孔雀庭院不会在成混淆,消费者在购买价值很大的商品房时不可能只关注名称,需要考虑开发商等一系列综合因素,截至目前已经有很多在3604群组上的包含“孔雀”的商标,总体来讲不会构成混淆;
5.石家庄公司对于孔雀庭院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2011年石家庄公司就开始使用孔雀庭院,早于京御公司5个商标的注册时间。
综上,不同意京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搜房公司辩称:1.搜房公司没有直接侵权故意,也没有共同侵权故意,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2.居于房地产平台的服务特性,以及互联网信息的特性,房地产信息的网络提供者,京御公司对涉案楼盘信息是否包含侵犯商标权的内容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也无审查能力;
3.涉案项目系石家庄公司独立对项目进行命名及销售,没有委托搜房公司进行网络销售,搜房公司基于房地产信息平台内容提供者的身份,向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没有获利行为。
综上,不同意京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京御公司取得了第5679131号“孔雀城”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有效期自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
注册号第7736612号“孔雀城”文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注册号第7736578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2类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注册号第1261170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注册号第12611701号“孔雀城”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建造、建筑等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
注册号第12611681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7类商品房建造、建筑等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注册号第12611682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6类商品房建造、建筑等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
石家庄公司认可京御公司对涉案7个商标享有商标权,但认为京御公司没有提交其近三年的商标使用情况,故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
且石家庄公司未在与第42类和第37类相关的项目上开展过任何服务。
二、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京御公司提交了百度百科及孔雀城官网打印件、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2017)京长安内京证字第28049号公证书及奖项复印件、孔雀城有限公司出品的《镇的理想》丙申年孔雀城纪念邮册、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报告(2016-2018年)、“孔雀城”销售项目一览表、华夏幸福2011年年度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7)京长安内京证字第27582号公证书、法院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3346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2018年度报告、证明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报告、2016中国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测评研究报告。
根据百度百科及京御公司的孔雀城官网打印件,京御公司从2003年起就以孔雀城作为自己的品牌进行房地产的开发。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孔雀城”为检索词,以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5日为检索期间,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出报纸文章共846篇、期刊文章共164篇。
其中包括沈阳日报(数字报)于2017年6月29日A11版登载的《沈阳孔雀城揭密幸福大城是如何炼成的》一文、中国知识产权报于2017年5月3日登载的《遭遇商标争议,“孔雀”如何东南飞?
》一文、北京晚报(数字报)于2017年4月6日登载的《来霸州温泉新都孔雀城,邂逅十里温泉乡》一文、南京日报(数字报)于2017年3月24日A09版登载的《新江北孔雀城首开,精装房源受追捧》一文、北京晚报(数字报)于2016年12月1日登载的《孔雀城“环南京战略”正式启动》一文、东方卫报于2016年11月25日A12版登载的《纯新盘孔雀城落子南京都市圈》一文、新京报于2016年11月25日B12版登载的《孔雀城“环南京”战略发布孔雀城已完成环沈阳、环北京、环上海、环南京四大区域布局,未来将在环南京都市圈打造多座孔雀城》一文、新京报于2016年5月20日B20版登载的《孔雀城助推环京楼市进入2.0时代》一文、无锡日报(数字报)于2016年4月28日A12版登载的《无锡孔雀城助力城市生态建设》一文、北京青年报于2015年12月24日T02版登载的《12年孔雀城,再造一座生态健康城》一文、北京娱乐信息报(数字报)于2015年12月3日A02版登载的《孔雀城不动产理财模式受关注》一文、上海金融报于2015年10月16日A06版登载的《新西塘孔雀城正式亮相》一文等文章。
石家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内容真实性不认可。
对于百度百科及孔雀城官网展示的信息,石家庄公司认为网页信息可以被任意编辑,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对于搜索结果,石家庄公司认为京御公司仅提交到文章标题清单,未提交任何文章内容,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搜房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2017年7月25日,经京御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相关证书及奖杯实物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内容记载于(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049号公证书内。
该公证书以照片的方式载明了以下奖杯或者证书内容:2017年1月,森林新都孔雀城被北京晚报评为2016领袖地产投资价值领袖楼盘;
孔雀城被北京晚报评为2016领袖地产十大影响力品牌;
孔雀城被北京晚报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力品牌;
廊坊孔雀城被北京晚报评为2015年创新示范社区。
2016年1月,孔雀城被房天下评为2015年度中国(北京)责任品牌地产;
孔雀城品牌被乐居年度创新峰会暨北京地区影响力颁奖盛典授予2016年度新浪乐居品牌影响力奖;
潮白河孔雀城中央公园、廊坊孔雀城财富港、潮白河孔雀城莫奈庭院、森林新都孔雀城、白洋淀孔雀城、大运河孔雀城钻石湾、永定河孔雀城英国宫、温泉新都孔雀城英国宫、永定河孔雀城大湖、廊坊孔雀城公园海、廊坊孔雀城学府澜湾、温泉新都孔雀城、新空港孔雀城、大运河孔雀城学府公园、牛驼温泉孔雀城、八达岭孔雀城澜山庄园、廊坊孔雀城悦府、森林新都孔雀城英国宫、桃源新都孔雀城、八达岭孔雀城英国宫、大运河孔雀城公园壹号院、潮白河孔雀城盛景澜湾、空港壹号、廊坊孔雀城大公馆、燕郊孔雀城、大运河孔雀城公园壹号院分别被乐居年度创新峰会暨北京地区影响力颁奖盛典授予2016年度新浪乐居人居典范影响力奖、品质楼盘影响力奖、生态宜居影响力奖、价值典范影响力奖、品味大宅影响力奖、悦享华居典范奖、智慧社区影响力奖等荣誉。
由网易房产举办的中国地产冠军榜评选活动授予大运河孔雀城学府公园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
授予永定河孔雀城莱茵河谷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
授予永定河孔雀城空港壹号2016年度城市发展贡献奖;
授予永定河孔雀城大湖2016年度区域推动力大奖;
授予桃源新都孔雀城2016年度区域推动力大奖;
授予牛驼温泉孔雀城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
授予廊坊孔雀城学府澜湾2016年度区域推动力大奖;
授予永定河孔雀城英国宫2016年度地产精工大奖;
授予潮白河孔雀城中央公园2016年度城市发展贡献奖;
授予温泉新都孔雀城2016年度区域推动力大奖;
授予潮白河孔雀城2016年度地产精工大奖;
授予八达岭孔雀城2016年度区域推动力大奖;
授予孔雀城2016年度品牌影响力大奖;
授予廊坊孔雀城公园海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
授予大运河孔雀城公园壹号院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
授予森林新都孔雀城2016年度区域推动力大奖;
授予白洋淀孔雀城2016年度地产精工大奖;
授予廊坊孔雀城财富港2016年度城市更新贡献大奖;
授予潮白河孔雀城莫奈庭院2016年度地产精工大奖;
授予大运河孔雀城钻石湾2016年度智能社区大奖;
授予新空港孔雀城2016年度城市引擎大奖;
授予八达岭孔雀城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
授予孔雀城2015年度地产品牌影响力领航奖。
森林新都孔雀城被新京报举办的北京标杆地产评选活动评为2016年生态宜居标杆楼盘;
孔雀城被新京报举办的北京标杆地产评选活动评为2016年北京房地产行业标杆影响力企业;
潮白河孔雀城莫奈庭院被新京报举办的北京标杆地产评选活动评为2016年北京房地产行业标杆楼盘。
2016年,永定河孔雀城英国宫、新空港孔雀城分别被新华网及中国平安社区联盟评为主题小镇示范项目;
孔雀城大湖被新华网及中国平安社区联盟评为高端住居示范项目;
孔雀城被新华网及中国平安社区联盟授予中国平安社区联盟理事单位称号。
中国地产风云榜组委会授予大运河孔雀城钻石湾2016年中国房地产特色代表作楼盘称号;
授予廊坊孔雀城悦府2016年中国房地产区域华宅范本称号;
新浪乐居及中房网于2016年授予孔雀城315品质楼盘称号;
盛景澜湾被腾讯评为2015年中国房产新势力最具用户价值典范楼盘;
永定河孔雀城英国宫被腾讯评为2015年中国房产新势力国际化品质楼盘;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及地产中国网授予孔雀城2015中国房地产年度红榜最具品牌成长性的企业称号;
授予森林新都孔雀城2015中国房地产年度红榜都市森林公园宜居大盘称号。
京御公司另外还提交了“孔雀城”所获奖项的复印件,包括:孔雀城有限公司被金凤凰全球地产峰会授予“2017金凤凰全球华人地产年度企业”最具社会责任奖,2017年1月被中国地产风云榜组委会授予“2016-2017[第十四届]中国地产年度风云榜”年度品牌企业大奖等,被网易房产授予2016年度品牌影响力大奖,被新华网及中国平安社区联盟授予中国平安社区联盟理事单位称号等,其下项目被网易地产授予“2016-2017[第十四届]中国地产年度风云榜”年度品牌项目大奖、2016年度市场表现力大奖、年度地产精工大奖等,两者合计共35项奖项。
2016年孔雀城有限公司出品了《镇的理想》丙申年孔雀城纪念邮册,邮册内容包含孔雀城有限公司介绍、丙申年纪念猴票、“孔雀城”品牌发展历程、介绍、相关邮票等以及《西游记》收藏纪念特种邮票。
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研究主持的《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报告》中,“华夏幸福”2016-2018连续三年入选中国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TOP10(混合所有),“孔雀城”项目2016-2018连续三年入选中国房地产住宅项目品牌价值TOP10。
京御公司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房地产开发业务也是华夏幸福公司的基础性业务,无论是京御公司还是其母公司都在全力打造孔雀城的知名度,并长期使用孔雀城这一品牌,虽然在一些公司评比中评价的是母公司华夏幸福公司,但也能说明华夏幸福公司使用的孔雀城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
石家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体现品牌价值的公司是华夏幸福公司,京御公司没有提交其与该公司的关系,即使华夏幸福公司系京御公司的母公司,报告中也未提到与孔雀城品牌相关的内容,且根据报告,华夏幸福公司即使具有品牌价值,也不能对应到享有价值的项目是孔雀城。
搜房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孔雀城项目销售一览表列明孔雀城项目下楼盘项目的立项名称、销售面积、开盘时间、省市信息,证明京御公司自2009年开始在多个楼盘项目上都使用孔雀城这一品牌,经过京御公司的长期使用,该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石家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孔雀城项目销售一览表是京御公司的内部刊物且没有刊号,系京御公司自行统计。
搜房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华夏幸福基业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年度,京御公司建设、销售固安区的永定河孔雀城项目(四-七期)、大厂区的潮白河孔雀城(二-四期)、怀来区的八达岭孔雀城项目(一期)等大规模使用了“孔雀城”品牌。
石家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京御公司与华夏幸福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搜房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京御公司与华夏幸福公司之间的关系,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9年至2013年间,京御公司已“孔雀城”为项目名称及商品房建造销售的商标,开发建造了近200个“孔雀城”项目。
2017年7月25日,经京御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打印网页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京证字第27582号。
公证书第8-19页为报告内容,是孔雀城获得的荣誉,京御公司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公证书第30页华夏幸福位居2016年综合运营能力第一位,公证书第36、37页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华夏幸福位居第104位,公证书第50页500强净资产收入华夏幸福位于197位,评选活动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评选,房地产是华夏幸福核心产业,京御公司具体运营的业务由京御公司承担,孔雀城是华夏幸福的核心品牌。
证监会官网公开发布的2018年度报告显示,京御公司在2018年建设、销售100多个孔雀城项目,报告第44-46页为完成和在建的孔雀城项目,证明京御公司充分、广泛使用了孔雀城商标,使孔雀城商标具有更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石家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中大部分内容与孔雀城不相关,且证据间自相矛盾。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3年12月12日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孔雀城”为检索词,以200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5日为检索期间,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出文章共730篇,证明自2006年开始,京御公司继续大规模开发房地产项目,广泛使用“孔雀城”商标,“孔雀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京御公司另提交了法院判决书(2016)京0108民初33464号,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商品房项目规模、宣传规模及获得的行业奖项判决认定原告的“孔雀城”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行业美誉度。
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管理、建筑等服务与商品房销售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为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固安县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函显示,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缴纳税款11亿多元,证明京御公司进行了大量的房地产开发。
石家庄公司认可图书检索报告、公证书及判决书、证明函的真实性。
中国房地产协会出具的《2016年中国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测评研究报告》中,2016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品牌价值50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第7位,品牌价值214.11亿元;
凤凰城入选2016中国房地产优秀品牌项目;
2016品牌20强企业名次变化华夏幸福由2014年第11位升至第7位。
报告证明“孔雀城”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承载巨大的商誉价值。
石家庄公司认为该报告系内部刊物,不认可其真实性。
三、关于被诉侵权行为京御公司主张石家庄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在售楼处招牌、项目牌上的指示标、引导路牌、小区招牌、售楼处内部的墙上招牌、宣传资料、户型图中沙盘上、小区内通行车上使用了“孔雀庭院+英文”的标识,在校区入口的头处单独使用了“孔雀庭院”的文字标识。
上述在商品房建造和销售方面的侵权行为,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在涉案楼盘上使用孔雀庭院标识的侵权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
京御公司主张搜房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在官网上为石家庄公司开发的楼盘刊登广告,楼盘信息包含涉案楼盘信息及孔雀庭院的各种标识信息。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1.与石家庄公司相关的事实为证明石家庄公司的侵权行为,京御公司提交了(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156号公证书、(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399号公证书以及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
2018年11月2日,经京御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京御公司代理人及公证员对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黄金海岸南环路北侧的“孔雀庭院”售楼处内外部查看、参观小区和户型样板间、询问、交谈的过程,以及该过程中取得的户型图、宣传册、照片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内容记载于(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156号公证书内。
该公证书载明:1.南外环指示牌指示有“孔雀庭院”方向;
2.该楼盘售楼处招牌旁以较大字号标注“孔雀庭院”字样;
3.该楼盘入口门头处标注有“孔雀庭院”字样,无英文;
4.引导路牌上标注有“孔雀庭院”字样;
5.售楼处内部招牌上标注有“孔雀庭院”字样;
6.户型图沙盘上使用了“孔雀庭院”字样;
7.小区内通行车上标注有“孔雀庭院”字样,车顶棚标注有“品鉴热线03352285888”。
公证员另于该楼盘售楼处从销售人员处获得以下材料:1.户型图四份,均为单面,该图右上角标注有“孔雀庭院”字样,中心显著位置有不同户型图示,四份分别为A1户型和A2户型、B户型和C户型、D户型以及E户型,上方标注“森林的主人海边的家”字样,下方为对应户型介绍;
2.宣传册一份,载有涉案楼盘概况简介、设施介绍、户型图、地理位置简图等内容,其中封面中心位置标注有“孔雀庭院”字样,无英文,下方标注“森林的主人海边的家”字样,内部彩页未使用涉案商标。
根据公证书中记载的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楼盘项目的开发者和预售人是石家庄基隆地产公司。
石家庄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公证书显示的内容都是孔雀庭院标识的使用情况,没有使用京御公司的孔雀城标识,该公证书倒数第3页显示的开发商是石家庄公司,石家庄公司在宣传过程中从未提过任何与京御公司相关的信息,不具有攀附京御公司品牌的主观意图。
石家庄公司提交了“孔雀”作为固有词汇的百度百科解释以及全国范围内众多以孔雀命名的楼盘信息的网页打印件,以“孔雀”开头的各类别的商标数量及部分“孔雀”开头的36类3604群组上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打印件,证据显示全国范围内存在大量以“孔雀”命名的楼盘、各类商标以及“孔雀”开头的36类3604群组上的商标,“孔雀”在京御公司上表中显著性很弱。
且提交的第36类相同近似服务上共存的以相同的“常用词汇”+不同的“地点名词”构成的注册商标,证明以这一形式构成的注册商标在地产行业十分常见。
京御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京御公司的孔雀城商标没有描述商品房的销售开发特点,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也不确定。
石家庄公司还提交了“庭院”与“城”的释义以及含“庭院”的3604群组商标,证明“庭院”与“城”释义完全不同,足以相互区分,在3604群组上存在含“庭院”的商标足以证明“庭院”具备足够的显著性。
京御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庭院”或者“庭”在一定程度上与房地产开发或者住房本身就具有一定联系,而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都是孔雀,但孔雀本身与住房或房地产不具有一定的关系,故涉案的商标的显著部分都是集中的“孔雀和英文”的部分,而非庭院二字。
石家庄公司对京御公司商标与“孔雀庭院”进行了近似性分析,京御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石家庄公司自己的分析,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为证明“孔雀庭院”的使用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石家庄公司提交了2011年5月26日与北京君尚境德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设计及宣传推广合作合同》中就已经使用了孔雀庭院的标识,除了京御公司的5679131号及7736612号商标,石家庄公司“孔雀庭院+英文”标识使用时间均早于京御公司的其他商标,故石家庄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况,京御公司的5679131号及7736612号商标与石家庄公司的孔雀庭院标识本身不近似,服务也不近似。
另外,石家庄公司提交了所涉及的发票、孔雀庭院项目政府相关文件及建筑设计合同,证明上述设计合同真实履行,且“孔雀庭院”项目自2011年就已使用“孔雀庭院”且具备一定影响。
“孔雀庭院及图”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2019-F-00753607,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3月16日,登记日期2109年4月8日,可以证明石家庄公司孔雀庭院作品的形成时间是在2011年3月,故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况。
京御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著作权登记的创作完成时间只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时间,不能证明客观的作品完成时间,作品登记证只是证明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还不足以认定著作权的真实归属情况。
石家庄公司提交的第10256159号和第10256163号商标档案打印件显示,石家庄公司在京御公司提交的商标异议裁定之前已经对“孔雀庭院”寻求了商标保护,能够佐证石家庄公司“孔雀庭院”的在先使用。
京御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石家庄公司在第35类搬迁和41类教育上取得了“孔雀庭院+英文”的商标,但该商标与本案无关,不是京御公司在涉案服务类别上所主张的商标,石家庄公司同时在第36类、37类、42类上申请了“孔雀庭院+英文”商标,5个商标的申请日期都是同一天,代理公司也是同一家,因为石家庄公司在36、37、42类上申请的商标与京御公司在先取得商标权的孔雀城商标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商标局驳回了其在这三个类别上的注册申请,也印证了被控侵权标识京御公司的涉案商标为近似商标。
被告证据12:微博2.与搜房公司相关的事实2018年11月2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根据京御公司申请对相关网站中部分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第13399号公证书,公证了搜房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在百度网中搜索房天下,进入房天下网(www.fang.com),通过第26页的城市检索,在第28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孔雀”进行检索,检索到了孔雀庭院的宣传信息,进入30页的孔雀庭院楼盘首页,显示该网站对孔雀庭院楼盘的户型、项目地址和开盘时间进行了宣传,点击第41页的楼盘详情,从41-47页显示有孔雀庭院楼盘的详细介绍信息,点击48页的楼盘动态,从48-50页显示了孔雀庭院的销售价格和开盘信息,点击51页的楼盘相册,从51-65页展示了孔雀庭院楼盘的室内和室外实景图。
通过ICP备案信息的查询,第80、85页显示房天下网的主办单位是搜房科技公司。
石家庄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石家庄公司认为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通过在网站中检索孔雀的关键字,检索出的内容会涉及多个楼盘,京御公司只截取了孔雀庭院的信息,没有展示孔雀城的相关信息,京御公司如果全面提交搜索结果,用户通过对楼盘的比对,是不会发生混淆的;
也因为京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完整,石家庄公司无法核实网页中展示的楼盘信息是否为真实信息,虽然石家庄公司确实使用了“孔雀庭院”的标识,但未在网站中发布信息。
四、其他石家庄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2日,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信息咨询服务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京御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7月21日,实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4月21日,实缴出资额为70000万元。
京御公司认为石家庄公司、搜房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要求石家庄公司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官网(www.fangchan.com)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
上述事实,有京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奖项复印件、邮册、《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报告》、销售项目一览表、年度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判决书、证明函、公示报告、《2016中国房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测评研究报告》,石家庄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商标局检索结果打印件、设计合同、商标档案、作品登记证书、发票、政府文件、微博截屏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京御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对第5679131号注册商标、第7736612号注册商标、第7736578号注册商标、第12611701号注册商标、第12611702号注册商标、第12611681号注册商标、第12611682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就本案所涉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石家庄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石家庄公司实施的行为包括:在售楼处招牌、项目牌上的指示标、引导路牌、小区招牌、售楼处内部的墙上招牌、宣传资料、户型图中沙盘上、小区内通行车上使用了“孔雀庭院+英文”的标识,在校区入口的头处单独使用了“孔雀庭院”的文字标识。
1.石家庄公司对“孔雀城”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石家庄公司对含有“孔雀城”的上述文字进行使用的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楼盘来源,即石家庄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
2.石家庄公司的使用方式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相同服务石家庄公司将含有“孔雀城”字样的文字用于其所开发的楼盘内外显著位置,以及宣传手册及销售人员的名片上,其行为既包括对“孔雀城”在商品房建造、建筑、建筑信息方面的使用,也包括在商品房销售方面的使用,与京御公司享有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相比,在服务内容、销售方式和渠道以及相关公众方面均存在相同性,故属于相同服务。
3.石家庄公司使用的“孔雀城”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
因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仅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本案中,涉案商标“”中,其文字部分“孔雀城”相对于羽毛形图案部分来说,视觉上所占比例更大,就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而言也更具有识别性,属于涉案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
4.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5.石家庄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综上,石家庄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了京御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京御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涉案商标已被大量使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石家庄公司有关涉案商标并未被实际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及销售中的抗辩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且该公司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商标使用与京御公司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商标是否被京御公司使用在海南省及周边省市的商品房建造及销售中,并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
石家庄公司另以三亚市存在使用“孔雀城”为名称的其他楼盘为由抗辩否认自身侵权,本院亦不予支持。
至于京御公司主张石家庄公司在涉案楼盘楼顶上标注“孔雀城”字样的行为及在高德地图中使用含有“孔雀城”字样构成侵权,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搜房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鉴于焦点网上有关“孔雀城”的文字内容均为对涉案楼盘的情况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搜房公司与石家庄公司就涉案楼盘的宣传推广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搜房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石家庄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
因此,本院认定搜房公司并未侵害京御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三、石家庄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于京御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消除影响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及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京御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石家庄公司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应市场和相关公众中造成了广泛、巨大的不良影响,且石家庄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其中包括更改楼盘名称等。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尚未达到必须另行刊登声明予以消除的程度,故对京御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鉴于京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石家庄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如下情形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1.涉案商标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亦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2.石家庄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理应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充分了解,而其在此情况下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3.虽从本案证据无法明确石家庄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起始时间,但综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石家庄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由此导致京御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石家庄公司违法获利的数额也相应较大;
4.涉案楼盘的开发建设规模;
5.京御公司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石家庄公司对涉案楼盘进行了实际销售。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不再全部支持京御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京御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即律师费8万元,鉴于其提交的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该公司自身,且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应的律师费发票,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全部支持。
考虑到京御公司确有律师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事实,结合本案的专业性、复杂程度较高等因素,本院酌定石家庄公司应予承担的律师费数额为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石家庄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万元;
二、驳回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石家庄公司三亚贵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京御公司预交),由石家庄基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